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排氣系統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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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排氣系統收集。但採密閉排氣系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未採密閉排氣系統者,應適用排放削減率(R )之規定。另查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七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上述內容已針對未採密閉排氣系統之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處理標準,以及未能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之替代方案,予以規範。
二、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酚醛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2 )屬石化製程,因作業安全考量,無法採密閉排氣系統,依規定應適用排放削減率之規定,惟其廢氣排放管道管徑太小,致無法進行採樣孔設置,以測定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乙節, 貴府得依上述規定,請該公司提書面資料說明及提出替代方案,經 貴府認可後始可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