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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應於一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於三日內上傳至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說明事件發生之原因及防止未來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十五日內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未裝設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者,應於三十分鐘內完成廢氣採樣,並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濃度及總淨熱值分析,石油煉製製程者應增加總硫濃度之分析。
  2. 前項事件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造成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之污染源名稱及位置。 二、發生原因及符合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之說明。 三、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濃度、總淨熱值及總硫濃度分析結果。 四、事件期間所採取廢氣減量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五、防止未來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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