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局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之報告書提報對象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規定, 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之報告書提報對象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規定,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之報告書提報對象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應於 1 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於 3 日內上傳至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說明事件發生之原因及防止未來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未裝設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者,應於 30 分鐘內完成廢氣採樣,並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濃度及總淨熱值分析,石油煉製製程者應增加總硫濃度之分析,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 15 日內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主要係為掌握緊急狀況及異常排放之廢氣成分,乃規範公私場所應於緊急狀況發生時執行前述相關作為。
二、有關貴局所詢公私場所發生上述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是否僅指未裝設廢氣成份及濃度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須提報事件報告書一節,查無裝設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因需費時進行採樣與數據分析,故要求公私場所應於取得檢測結果後提報使用事件報告書,爰給予 15 日之期限。倘屬已裝設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依上述則僅須於 3 日內公開事件發生之原因及說明防止未來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即可,毋須再提報使用事件報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