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同一固定污染源所產生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分由數排放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管道之排放及該固定污染源之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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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同一固定污染源所產生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分由數排放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管道之排放及該固定污染源之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另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一、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三、採樣設施包括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扶梯及足供使用之水電設施及其他必要器材。」故同一固定污染源所產生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分由數排放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管道與分流前之排放管道,均應設置採樣孔,以便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二、本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裂解爐(E007)原設有 2 廢氣排放管道,現擬增設排放管道熱回收設備,將此 2 排放管道廢氣收集,經過熱交換器後,廢氣先流經一排放管道,再流經原 2 根排放管道分別排放(廢氣流向如該廠提供附圖)。本案經熱交換器回收廢熱後,廢氣係先收集於同一排放管道再分流至原排放管道排放,依前揭說明,熱交換器與原排放管道間及原 2 根排放管道皆應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便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是否揭符合排放標準規定,且 3 個採樣口檢測值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