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法規代碼
- O0020002
- 狀態
- 現行
- 種類
-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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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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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應達85%以上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同一固定污染源所產生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分由數排放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管道之排放及該固定污染源之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2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1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 廢/停 一、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四條但書規定,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後與電力設施有關之設備更換、擴增或其製程、操作方法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之污染源,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依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後設立之污染源排放標準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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