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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定義及分類,查紡織業係指從事纖維之紡紗、上漿、織布及製成紡織品之事業。本案不織布之工廠,依所附製程為從事纖維的開棉、清棉、梳棉、拍壓抽風、捲取或氣成流網、捲取,其以纖維製成織品之程序尚屬「紡織業」之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定義及分類,查紡織業係指從事纖維之紡紗、上漿、織布及製成紡織品之事業。本案不織布之工廠,依所附製程為從事纖維的開棉、清棉、梳棉、拍壓抽風、捲取或氣成流網、捲取,其以纖維製成織品之程序尚屬「紡織業」之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定義及分類,查紡織業係指從事纖維之紡紗、上漿、織布及製成紡織品之事業。本案不織布之工廠,依所附製程為從事纖維的開棉、清棉、梳棉、拍壓抽風、捲取或氣成流網、捲取,其以纖維製成織品之程序尚屬「紡織業」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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