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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排入雨水下水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0 條之規定,除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廢(污)水不得繞流排放。另同法第 31 條規定:「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除逕流廢水外,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係規範事業於作業環境內之雨、污水分流措施,合先敘明。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9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及第 18 條之規定。」爰此,工業區內事業如有繞流排放之情事,須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分。另如符合「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並應依該裁量基準處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排入雨水下水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