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11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之規定,所稱道路是否包含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設施農路(作業道)一案
要旨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 之開發」之規定,所稱道路是否包含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設施農路(作業道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之規定,所稱道路是否包含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設施農路(作業道)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前於 101 年 5 月 31 日環署毒字第 1010044411 號函釋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適用疑義及道路定義案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其中包括第 5 條第 2 項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二)前述所稱道路,依本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係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市區道路、專用道路、產業道路等供動力車輛行駛之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
(三)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進行前述各種道路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即為污染水源水質行為,非僅限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道路。
二、有關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設施農路(作業道),若為供動力車輛行駛,則該農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亦屬上述所稱「道路」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