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縣政府為辦理國防部「○○營區遷建工程案」,因基地部 分土地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查國防設施係為公用事業,適用不得 位於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除外規定,請本署同意興辦一案
要旨
有關○○縣政府為辦理國防部「○○營區遷建工程案」,因基地部分土地 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查國防設施係為公用事業,適用不得位於第 1 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除外規定,請本署同意興辦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縣政府為辦理國防部「○○營區遷建工程案」,因基地部分土地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查國防設施係為公用事業,適用不得位於第1 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除外規定,請本署同意興辦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至國防部基於國防需求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書,如其所規劃之國防設施(營區)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依上述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未明列為禁止之污染行為。
二、惟本「○○營區遷建工程案」(以下簡稱本工程案)大部分地區位於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區,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為全國區域計畫所規範之第 1 級環境敏感地區,依其規定得否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應由該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示見。
三、如本工程案經上述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認定可依全國區域計畫「表 5-2-3 各類型環境敏感地區第 1 級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表」所指環境敏感地區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除外規定之第(1) 項:「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由政府興辦,且經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洽辦,且內政部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本工程案為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則有關「經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一節,鑑於本工程案主體為國防設施,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而本工程案僅涉單一轄區,爰由國防部洽請 貴府針對是否同意興辦示見。為保護飲用水水源水質,並由國防部說明本案國防設施之重要性及戰略區位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