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6條規定周界取樣時間之疑 義一案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周界取樣時間之疑義一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周界取樣時間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周界測定之取樣時間,粒狀污染物為 1 小時;氣體污染物中,硫氧化物取樣時間為1 小時,其餘表列之氣體污染物,其採樣時間以 30 分鐘為原則。但測定方法如已明訂採樣時間者則依該測定方法為之。」前揭業已明確規範公私場所進行各種空氣污染物周界檢測時,如使用之檢測方法已明定採樣時間者,則應依該檢測方法規定之採樣時間執行。
二、所詢採用本署公告「空氣中六價鉻檢測方法(NIEAA309.10B)」執行24±1 小時採樣時,發現多數公私場所實際運作時間非 24 小時連續操作,是否可依循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之粒狀污染物周界測定採樣時間為 1 小時之疑問一節,有關本署公告「空氣中六價鉻檢測方法(NIEAA309.10B)」係依據美國環境保護署公告「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Hexava lent Chromium In Ambient Air Analyzed By Ion Chromat-ography,US EPA,Work Assignment 5-03,2006」所訂定,其規定採樣時間為 24±1 小時,且經本署環境檢驗所驗證,若採樣時間縮短為 1 小時會導致濃度低於方法偵測極限,是以,貴公司仍應依該檢測方法,以採樣時間為 24±1 小時執行周界取樣測定,其檢測結果係代表該周界採樣點 24 小時之濃度。
三、另有關貴公司為配合實務需求且採樣時間縮短 1 小時亦可符合儀器定量之下限一事,本署將研擬配合管制標準修改該檢測方法,惟在該檢測方法修正前,貴公司仍應依現行檢測方法執行採樣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