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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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界測定之取樣時間,粒狀污染物為一小時;氣體污染物中,硫氧化物取樣時間為一小時,其餘表列之氣體污染物,其採樣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測定方法如已明訂採樣時間者則依該測定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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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6條的規定,對於周界測定採樣時間有明確的規範。對於粒狀污染物及硫氧化物,採樣時間都為一小時;對於其他氣體污染物,其採樣時間則以三十分鐘為原則。然而,如果特定的測定方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採樣時間,則應該依循該測定方法的規定進行採樣。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於不同類型的污染物的測定有一致的標準和程序。 與參考資料的關聯: 根據提供的資料,環保署的標準測定方法中明確規定了臭氣的官能測定方法以及採樣規則,這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6條的規定相關。在第二條的判決書中也提到了被告環保局進行採樣的情況,這正是在本條規定下進行的一個案例。
相關函釋 1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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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