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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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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例如堤防、河川、湖泊、窪谷等)得在其廠界內三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公私場所污染源之所有人或代表人對周界之認定如有異議,應於該污染源於第一次被告發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書面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周界之再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10

  • 公私場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被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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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