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會反映○○市○○區舊社養雞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判定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會反映○○市○○區舊社養雞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判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會反映○○市○○區舊社養雞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項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判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且考量敏感受體區位之不同,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分為「工業區及農業區」與「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兩種,並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作為適用之標準判定依據。
二、承前述說明,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污染受體所承受之影響,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訂定不同適用之排放標準,非以固定污染源所在位置所屬區域別作依據,以確保民眾生活品質。
惟貴會所提修正之建議,本署將納為未來修法時審慎考量,另民眾對於生活品質之要求日益提高,仍請貴會加強宣導異味污染物污染防制工作,並協助輔導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