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民眾○○○君詢問稽查異味污染物之執行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貴轄民眾○○○君詢問稽查異味污染物之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民眾○○○君詢問稽查異味污染物之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君 103 年 11 月 5 日未具文號申請書辦理(影本如附)。

二、主管機關稽查人員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授權執行異味污染物採樣及測定作業,應符合本署 100 年 11 月 10 日環署檢字第 1000098375 號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

01.14A)」規定。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第 1款及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三、環保稽查人員於公私場所執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時,應於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外任何地點,且可判定污染物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之位置進行採樣,並於稽查工作紀錄表內繪製或記錄判定臭味發生源之相關位置、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及說明其他相關判定依據等內容,以確認污染物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並確保不受其他污染源背景濃度之干擾,影響檢測結果之認定。此外,環保稽查人員可於採樣時,紀錄污染源是否有未裝置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雖裝置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以及貯放或輸送設施未密封或加蓋等情形,以為輔助。

四、本案有關異味污染物之稽查及採樣,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妥處並逕復○○○君。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轄民眾○○○君詢問稽查異味污染物之執行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貴轄民眾○○○君詢問稽查異味污染物之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