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鑒於環保機關於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與臭氣及厭惡性異味稽查檢測時,因無統一之作業方式,迭有所爭議及訴願案件發生,致生困擾
內文
全文內容:一、鑒於環保機關於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與臭氣及厭惡性異味稽查檢測時,因無統一之作業方式,迭有所爭議及訴願案件發生,致生困擾。本署業於 92 年 10 月 1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20071139 號函(諒達)檢送「營建工程周界粒狀污染物檢測作業指引」,作為地方環保機關執行檢測作業之參考依據在案;另於 95 年 11 月 3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87750 號函(諒達),請貴局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及臭氣或厭惡性異味稽查檢測時,務必遵循進行單一代表性檢測點採樣檢測之執行原則。
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其非屬執行特定空氣污染物周界測定之方式,而係執行各項空氣污染物之周界測定均應遵循之規定;爰此,執行各項空氣污染物之周界測定亦得比照前揭函示內容,均應於公私場所周界外,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之地點,擇單一具代表性之檢測點採樣檢測,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