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11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之規定,所稱「同意」,依據準則為何 一案
要旨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 發,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之規定,所稱「同意」,依據準則為何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之規定,所稱「同意」,依據準則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其中包括第5 條第 2 項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上述「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為同意與否之考量,包括開發行為可能產生之污染及後續對飲用水水源水質可能之影響等因素。又如該開發案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自應為否准之決定。
三、至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 1 款至第 9款及第 12 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並未包括第 11 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