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以天然氣為燃料之 噴霧乾燥程序,其粒狀污染物是否認定為燃燒過程產生及是否需含氧量校 正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以天然氣為燃料之噴霧乾 燥程序,其粒狀污染物是否認定為燃燒過程產生及是否需含氧量校正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以天然氣為燃料之噴霧乾燥程序,其粒狀污染物是否認定為燃燒過程產生及是否需含氧量校正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9 月 15 日(103)○○第 1030063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該規定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藉以規避排放標準限值,故規定其濃度及排氣量均需經含氧量校正後,始得判定其是否符合排放標準。
三、另依前揭排放標準附表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排放標準備註規定,燃燒過程標準(2)、(3)及燃燒以外過程標準(4) 使用加熱爐、裂解爐及鍋爐以外之燃燒過程,排放濃度之計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體積為計算基礎。本案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天然氣為燃料之噴霧乾燥程序,倘非屬加熱爐、裂解爐或鍋爐之燃燒過程,其排氣中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計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體積為計算基礎,無需含氧量校正。請貴局依本案實際情形查明確認後,本權責依前揭規定判定,並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