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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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6%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
- 2.污染物濃度C及排氣量Q校正計算公式如左: C=[(21-On)/(21-Os)]*Cs Q=[(21-Os)/(21-On)]*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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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燃燒設備啟動初期因爐內充滿空氣,該期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數據經含氧校正後氮氧化物監測濃度有放大之現象,是否得無需含氧校正之疑義一案
- 貴轄○○技師事務所函詢有關火化爐廢氣出口端抽引空氣進行廢氣冷卻,再送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其排氣中戴奧辛濃度是否須經含氧校正疑義一案。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火化場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前端抽引空氣進行廢氣冷卻,其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適用規定疑義一案。
- 貴公會函詢磁磚產品製程使用之乾燥爐及燒成爐,是否屬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1所稱之加熱爐,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是否需經含氧量校正疑義案
- 有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以天然氣為燃料之 噴霧乾燥程序,其粒狀污染物是否認定為燃燒過程產生及是否需含氧量校 正一案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旋轉式乾燥設施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需經含氧量校正疑義一案
- 貴轄○○公司函詢其○○廠碳纖維製程氧化爐處理後廢氣之含氧量校正疑義案
- 函詢○○公司從事玻璃纖維絲(紗)製程抽引外界空氣進入防制設備處理後之廢氣排放,是否需含氧校正疑義案
- 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燒結工場之固雜料處理工場(RHF)製程廢氣,是否得以實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之相關疑義乙案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1條規定,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273度及1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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