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燃燒設備啟動初期因爐內充滿空氣,該期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數據經含氧校正後氮氧化物監測濃度有放大之現象,是否得無需含氧校正之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燃燒設備啟動初期因爐內充滿空氣,該期間連 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數據經含氧校正後氮氧化物監測濃度有放大 之現象,是否得無需含氧校正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燃燒設備啟動初期因爐內充滿空氣,該期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數據經含氧校正後氮氧化物監測濃度有放大之現象,是否得無需含氧校正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1 條規定,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前揭管制目的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藉以規避排放標準之限制。
二、針對加熱爐啟動初期會因爐內充滿空氣,氧氣由 21% 逐漸下降至正常操作運轉期間之含氧率,開始停爐期間氧氣亦從正常操作運轉期間之含氧率逐漸回升至 21% ,因加熱爐自啟動至正常操作運轉前及開始停爐期間之監測數據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進行含氧修正,易造成監測數據有放大之情形,考量該期間非屬故意引進大量空氣稀釋,確為加熱爐正常操作過程所需,故加熱爐於啟動初期至正常操作運轉前及開始停爐期間之 CEMS 監測數據得不需含氧校正,以實測值計算。倘屬故意稀釋情形,則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1 條規定進行含氧校正。爰此,本署 107 年 2 月 14 日環署空字第 107000976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本案加熱爐自啟動至正常操作運轉前及開始停爐期間之認定,請貴局依據該公司製程操作期間之氧氣監測數據資料,本權責據以判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