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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纖維總廠(以下簡稱○○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纖維總廠(以下簡稱○○公司)空氣污染 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纖維總廠(以下簡稱○○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6 月 9 日環空字第 1040008146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包括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三、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 VOCs) 排放係數(以下同)為 2.368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為 0.25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合成纖維加工程序為 0.36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塑膠皮、板、管材製造程序為 0.539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法有明定。

四、本案○○公司依貴局檢附資料係以對苯二甲酸(PTA) 及乙二醇(EG)為原料,以化學合成方式從事聚酯樹脂之生產,另該公司再以相同原料進行包括射出成形、壓出及捲取等程序,從事聚酯棉、膠片及安全瓶等產品製造。依前述實際操作情形,該公司之生產流程屬分段式操作,應使用不同製程排放係數,即以對苯二甲酸(PTA) 及乙二醇(EG)為原料,以化學合成方式從事聚酯樹脂之生產,其 VOCs 排放係數為 0.25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計算 VOCs 排放量;另以相同原料進行包括射出成形、壓出及捲取等程序,從事聚酯棉、膠片及安全瓶等產品製造,則屬適用塑膠皮、板、管材製造程序之排放係數為 0.539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該公司應依實際排放量據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本案倘該公司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相較於該公司製程排放有高估之虞,則得依前揭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核定之自廠係數計算申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纖維總廠(以下簡稱○○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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