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所有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係屬生產設備或公害污染防制設備疑義一案。
要旨
貴公司函詢所有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係屬生產設備或公害污染 防制設備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所有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係屬生產設備或公害污染防制設備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備、焚化設備、洗滌設備、吸收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理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主要指公私場所為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所設置或採行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設備或裝置。
二、本案貴公司欲辦理工廠設備登記,函詢廠內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屬「生產設備」或「公害污染防制設備」一節,查該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即回轉式焚化爐)係以漿紙污泥、廢塑膠及廢木材為原料,經燃燒產生熱能,再將熱能導入廢熱鍋爐而產生水蒸氣,應與前述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定義不合;另查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104 年 9 月 24 日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有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係屬廠內廢棄物自行再利用設備。對於所詢廠內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於工廠設備登記時,應歸類為「生產設備」或「公害污染防制設備」之疑義,屬工廠管理範疇,建議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釐清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