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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函詢公司合併涉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申請或變更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公司合併涉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申請或變更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公司合併涉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申請或變更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二、於繼受消滅公司後,消滅公司原有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其登載之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等應變更為存續公司之相關資料。

三、爰此,請存續公司於合併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消滅公司之登記證註銷並申請換發新登記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貴公司函詢公司合併涉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申請或變更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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