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主管機關於執行水源水質採樣時,應如何適用法規標準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主管機關於執行水源水質採樣時,應如何適用法規標準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主管機關於執行水源水質採樣時,應如何適用法規標準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條例第 28 條所稱包裝飲用水,係指包裝礦泉水、包裝蒸餾水、包裝純水或其他以密閉不可復原方式包裝之飲用水。本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第 28 條所稱盛裝飲用水,係指車載水、桶裝水、加水站供水或其他以非屬於密閉不可復原方式包裝之飲用水。
三、查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 6 條規定之大腸菌群密度最大限值為 6MPN/100ml 或 CFU/100ml(作為盛裝水水源及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者),50MPN/100ml 或 CFU/100ml(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之水源者)。
四、旨揭所述貴市轄內列管之飲用水業者,其兼營包裝水製造及加水站供水,其場(廠)內水源有自來水及地下水二種,依貴府所訂「○○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分別核有水源供應許可,貴局於執行水源水質採樣時,應分別依其製造包裝水及供加水站(盛裝水)水源之用途,分別適用上述大腸菌群密度最大限值為 50MPN/100ml 或 CFU/100ml (包裝水水源)及 6MPN/100ml 或 CFU/100ml(盛裝水水源);若有自來水與地下水水源混用情形,則適用 6MPN/100ml 或 CFU/100ml(盛裝水水源)。
五、請貴局加強稽查確認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業者之水源,避免摻偽假冒(如加水站以自來水登記水源許可,卻私自改抽送地下水當水源販賣案)情形發生,確保飲用水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