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製程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排放係數適用規定疑義案。
要旨
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製程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排放 係數適用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製程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排放係數適用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依第 3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另本署已針對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其中針對個別物種-反應性製程-其他未分類製造程序之有害性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排放比例,為原物料中個別物種含量除原物料中揮發性有機物總含量,估算基礎為一般揮發性有機物申報排放量。
三、本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耐衝擊級聚苯乙烯製造程序,得適用前揭個別物種-反應性製程-其他未分類製造程序之有害性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排放係數,以原物料中個別物種含量及原物料中揮發性有機物總含量比例,計算其有害性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排放量,並據以申報。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