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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災後民眾來電陳情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受損,是否依花蓮縣政府函告通知0206震災財產損失查報表得免予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函詢災後民眾來電陳情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受損,是否依花蓮縣政府 函告通知 0206 震災財產損失查報表得免予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災後民眾來電陳情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受損,是否依花蓮縣政府函告通知 0206 震災財產損失查報表得免予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安置災民或災區重建所需之營建工程,得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加速重建工作。

二、本案倘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損害,需進行後續重建工作,貴局得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1 條相關規定,依法經花蓮縣政府公告一定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安置災民或災區重建所需之營建工程,得予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由地方政府徵收及統籌運用,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災後民眾來電陳情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受損,是否依花蓮縣政府函告通知0206震災財產損失查報表得免予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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