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災後民眾來電陳情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受損,是否依花蓮縣政府函告通知0206震災財產損失查報表得免予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
要旨
函詢災後民眾來電陳情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受損,是否依花蓮縣政府 函告通知 0206 震災財產損失查報表得免予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災後民眾來電陳情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受損,是否依花蓮縣政府函告通知 0206 震災財產損失查報表得免予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安置災民或災區重建所需之營建工程,得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加速重建工作。
二、本案倘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損害,需進行後續重建工作,貴局得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1 條相關規定,依法經花蓮縣政府公告一定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安置災民或災區重建所需之營建工程,得予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由地方政府徵收及統籌運用,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