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事業函詢該公司與子公司合併後工廠沿用原廠管制編號一案
要旨
貴轄事業函詢該公司與子公司合併後工廠沿用原廠管制編號一案,請依說 明辦理,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事業函詢該公司與子公司合併後工廠沿用原廠管制編號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司函辦理。
二、按公司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又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有變更,依經濟部 103 年 6 月 24 日經授中字第 10331300730 號函修正改以工廠變更登記方式辦理。爰此,為落實本署「一廠(場)一管編」之管制原則,消滅公司權利義務及所屬工廠均由存續公司承受並消滅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存續公司工廠之情形,存續公司工廠得予沿用消滅公司工廠之管制編號,不適用本署 95 年 8 月 30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69420 號函示。
三、本案惠請依上述原則本權責輔導業者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或異動,並督促連線申報廢棄物運作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