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水措行為(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其檢測頻率為半年一次
要旨
非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水措行為(如回收使 用、委託處理),其檢測頻率為半年一次,請查照轉知轄管事業。
內文
主 旨:非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水措行為(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其檢測頻率為半年一次,請查照轉知轄管事業。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附表一規定原廢(污)水及放流水水質之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並依水質特性區分為一般水質、特定水質(一)及特定水質(二),其檢測頻率分別依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級別、每半年一次及每年一次辦理。
二、至於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之其他水措方法(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基於該等水措方法之水質污染特性較低,參考原廢(污)水之檢測頻率,其檢測頻率為每半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