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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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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2. 2.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檢測、量測、監測頻率;必要時並得命其依指定位置、頻率及項目,檢測申報逕流廢水或監測申報承受水體。
  3. 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執行第一項檢測時,其操作條件規定如下: 一、事業應符合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之百分之六十以上。但定期檢測申報期間之操作條件未達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應以當次定期檢測申報期間實際廢(污)水產生量之平均水量為準。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符合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納管水量之百分之六十以上。但定期檢測申報期間之操作條件未達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納管水量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應以當次定期檢測申報期間實際納管水量之平均水量為準。
  4. 4.前項廢(污)水產生量,以作業廢水、洩放廢水及未接觸冷卻水之產生量計算。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合併處理者,其生活污水產生量亦應合併計算;納管水量包含排水區域內、外之納管水量。
  5. 5.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能符合第三項規定之檢測操作條件者,應重新檢測。但得提出書面文件,仍屬正常操作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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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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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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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