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規定,總磷申報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
要旨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規定,總磷申報應 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規定,總磷申報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 109 年 2 月 14 台環保專營(109 )和發字第 0157 號函辦理。
二、依放流水標準附表十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所定總磷項目,係管制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且於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23 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一,公共污水下水道所定總磷之申報項目,係適用於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先予敘明。
三、基於檢測申報項目係以放流水標準所定之項目為基準,查放流水標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所定總磷項目,係管制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且於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始為適用管制對象。故應依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規定申報總磷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除經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 84 條第 1項但書規定指定者外,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同業公會副 本:本署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