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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檢測申報,申請氟鹽免檢測申報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 環境部發文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檢測申報,申請氟鹽免檢測申報補充規定,請查照轉知 。

內文

主 旨: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檢測申報,申請氟鹽免檢測申報補充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特定事業應每半年檢測申報 1 次特定水質(一)氟鹽」規定;第 84 條第 2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規定辦理。

二、近來民眾反映以「水中氟鹽檢測方法-氟選擇性電極法(NIEA W413.52A )」執行檢測時,「氟鹽」之檢測數值無方法偵測極限值,致使無法持低於方法偵測極限值之檢測報告,申請該項目之免檢測;經查NIEA W413.52A 方法濃度範圍為 0.1~10.0 mg F-/L ,其偵測下限應低於方法定量範圍下限值(0.1 mg F-/L)。

三、承上,每半年檢測申報 1 次特定水質(一)氟鹽之特定事業得持樣品檢測數值小於 0.1mg/L 的檢測報告,申請氟鹽之免檢測申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下一次即免檢測申報氟鹽。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法制處、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檢測申報,申請氟鹽免檢測申報補充規定由環境部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