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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值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2 項申請免檢測申報之補充規定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 值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2 項申請免檢 測申報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值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2 項申請免檢測申報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1 月 25 日環水字第 1080014603 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84條第 2 項規定,事業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本署 106 年 5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36465A 號函釋已說明證明文件,以一次性原廢水、放流水或回收水之檢測報告為之。

三、基於檢測申報之立法意旨,係為使業者及主管機關掌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是否具有足夠功能及設備,達即時改善及自主管理成效。針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原廢(污)水有檢出但放流水未檢出之水質項目,可能係因製程使用之原物料成分含有所致,但經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後未檢出;另原廢(污)水未檢出但放流水有檢出之水質項目,可能係因廢(污)水處理程序中添加使用藥劑或物質因生化反應衍生所致;爰此,原廢(污)水或放流水之一有檢出之水質項目,原廢(污)水及放流水皆應檢測申報;原廢(污)水或放流水皆未檢出之水質項目,原廢(污)水及放流水始免檢測申報。

四、108 年 3 月 8 日修正前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之檢測項目,倘若業者原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已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免檢測,如無變更原經核准之製程使用原物料成分或廢(污)水處理程序添加之藥劑,自無須再次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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