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完結前後如何辦理退稅釋疑
要旨
清算完結前後如何辦理退稅釋疑
函釋全文
查公司於清算期間,在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其清算期間不論是否已逾公司法所定六個月清算期限,倘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應退稅款者,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財政部61.6.23.台財稅第三五一五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