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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農民採購因實際困難無法取得收據者免罰
要旨
向農民採購因實際困難無法取得收據者免罰
函釋全文
羽毛業廠商直接派人向農民或住戶收購羽毛,因實際困難無法取得普通收據,而由業者員工按日填具載有數量、單價之採購報告單者,除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辦理外,得以該項採購報告單作為內部記帳憑證,免移送處罰。(財政部71.7.26.台財稅第三五五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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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