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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9.07.26. 交路字第0990044737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詢「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違規案件之處罰疑義乙案 ,交通部前業以75年8月18日交路(75)字第19567號函示「應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裁處」在案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違規案件之處罰疑義乙案, 本部前業以75年8月18日交路(75)字第19567號函示「應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2款裁處」在案,復請查照。

說明

復貴署99年7月20日警署交字第0990113857號函。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依交通部 107.08.22. 交路字第1070021642號函發布,即日起停止適用 〕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9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99.07.26. 交路字第0990044737號函(停止適用)由交通部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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