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本會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二、各機關爾後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參採旨述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物價指數調整方式,於招標文件訂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或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之漲跌幅調整工程款。上開指數漲跌幅門檻已修正為0%,遇物價波動即予調整,以減少爭議。三、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減少履約爭議,並合理分配廠商與機關所承擔之風險,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程材料招標(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瀝青、管材、電纜等),由機關提供材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為方便各機關購料,本會並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水泥及柏油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訂購交施工廠商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