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03b
要旨
一、經電洽,貴網路購物平台希望本局提供之禁售商品「關鍵字清單」,係指針對平台商品流通銷售時所顯示之商品名稱,提供關鍵字(如:特定商品類別)供平台系統辨認有較高侵害智慧財產權風險之商品,進而使該商品進入人工審查做個案處理。惟因智慧財產權係屬私…
令函要旨
一、經電洽,貴網路購物平台希望本局提供之禁售商品「關鍵字清單」,係指針對平台商品流通銷售時所顯示之商品名稱,提供關鍵字(如:特定商品類別)供平台系統辨認有較高侵害智慧財產權風險之商品,進而使該商品進入人工審查做個案處理。惟因智慧財產權係屬私權,個案商品有無侵權,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尚難提供通案性之網路禁售商品關鍵字清單,尚祈見諒。
二、我國著作權法為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共同遏止侵權,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章之1訂有「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因網路購物平台屬於本法所定之「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本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參照),原則上可適用該等免責事由規定,故建議貴平台以「通知/取下」機制避免侵害智慧財產權,亦即貴平台如經著作權人通知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如整體程序已符合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90條之7及第90條之9相關規定之要求者,即得主張免除共同侵權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