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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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 2.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 3.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
- 4.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
- 5.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賦予被下架使用者回復通知權,著作權人未於 10 個工作日內起訴,平台須於 14 個工作日內回復內容。
Q · 影片被惡意檢舉下架,有辦法救回來嗎?
有,依著作權法 90-9 送回復通知即可啟動回復程序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如 YouTube、FB)下架你的內容後,會將處理情形轉送給你。你若認為沒侵權,可檢具回復通知要求平台回復。平台收到後轉送檢舉的著作權人,著作權人須在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你起訴的證明,否則平台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次日起 14 個工作日內回復你的內容。
白話解讀
大多數內容創作者以為被惡意檢舉下架就只能認栽。他們不知道 90-9 條塞給他們一把反擊的鑰匙:回復通知。流程是這樣的:你被下架後,送一份「我沒侵權」的通知給平台。平台把這份通知轉給檢舉人。檢舉人有 10 個工作天決定要不要去法院告你。告了,平台繼續下架。沒告,14 個工作天後,平台必須幫你把內容復原。這不是和平台求情,是法律給你的權利。對手必須在 10 天內做決定,壓力其實在他身上,不是你。懂這條的人和不懂的人,在同一次下架事件中結局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機制中的回復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程序: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將下架處理轉送被指侵權的使用者後,使用者若認為自己未侵權,得檢具回復通知要求回復內容;著作權人須於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訴訟證明,否則平台應於 14 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的內容或相關資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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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惡意檢舉下架了,要怎麼送回復通知?
在 YouTube、Facebook、Instagram 等大平台有內建 Counter-notification 表單,直接填就是走 90-9 程序;本土平台若無線上表單,可寄正式回復通知文件給著作權窗口,內容必填聯絡資訊、被下架內容、非侵權事實依據與善意聲明。附上授權、合理使用或創作過程紀錄等佐證,會成為對方評估要不要告的關鍵。
Q2送了回復通知,對方真的會去告我嗎?
實務上多數檢舉人收到回復通知後選擇放棄,因為 10 個工作日內起訴成本高、舉證責任反向回到他身上。但對方是大公司有法務、你的使用明顯侵權、或對方目的就是打官司時,仍可能真的提告,需評估對方身份做好應訴準備。
Q3回復通知要多久內容才會回來?
著作權人未於接獲回復通知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訴訟證明,平台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次日起 14 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的內容或相關資訊。
Q4著作權法 90 條之 9 是什麼?
規範回復通知制度,讓被下架使用者要求平台回復內容,移植自美國 DMCA §512(g)。
Q5回復通知是什麼?
被下架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時,檢具文件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回復被移除內容的法定程序。
Q6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指哪些平台?
提供資訊儲存空間的平台,如 YouTube、Facebook、Instagram、雲端硬碟等。
Q710 個工作日和 14 個工作日分別代表什麼?
10 日是著作權人提出訴訟證明的期限,14 日是平台回復內容的最終期限。
Q8回復通知怎麼送?
大平台填內建 Counter-notification 表單,本土平台寄正式文件給著作權窗口,載明聯絡資訊、被下架內容與非侵權依據。
Q9回復通知文件要寫什麼?
姓名、聯絡資訊、被移除內容識別資訊、未侵權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善意聲明、簽名日期。
Q10回復通知要花多少錢?
回復通知本身免費、不需律師,但送不實通知可能依第 90 條之 11 賠償檢舉人損失。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侵權?
附上授權書、合理使用說明、自行創作過程紀錄與時間戳,作為平台轉送對方時的評估依據。
Q12資訊儲存服務 vs 搜尋服務的回復機制差在哪?
儲存服務(90-9)有回復通知程序,搜尋服務(90-8)完全沒有對應回復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torage_provider_90_9 | search_provider_90_8 |
|---|---|---|
| 適用服務類型 | 資訊儲存服務(YouTube、FB、雲端空間) | 搜尋服務(Google 搜尋) |
| 是否有回復通知機制 | 有(本條) | 無對應回復程序 |
| 被下架者救濟 | 送回復通知啟動回復程序 | 僅能循一般民事途徑 |
| 時間壓力歸屬 | 10 個工作日壓力轉向檢舉人 | 無時限機制 |
storage_provider_90_9
- 適用服務類型
- 資訊儲存服務(YouTube、FB、雲端空間)
- 是否有回復通知機制
- 有(本條)
- 被下架者救濟
- 送回復通知啟動回復程序
- 時間壓力歸屬
- 10 個工作日壓力轉向檢舉人
search_provider_90_8
- 適用服務類型
- 搜尋服務(Google 搜尋)
- 是否有回復通知機制
- 無對應回復程序
- 被下架者救濟
- 僅能循一般民事途徑
- 時間壓力歸屬
- 無時限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0980421 增訂)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之處理情形,通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考量降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通知之成本及其掌握之使用者聯絡資訊未必真實等情事,特規定以其與使用者約定之方式,或依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通知即可,不以絕對送達使用者為必要。另顧及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而未留存使用者連絡資訊之事實,例如架設網站供使用者無須註冊或登記即得利用其服務,而未留存連絡資訊,爰於第一項但書規定予以排除。 三、第二項規定涉有侵權之使用者,認為其有合法權利使用該被移除或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時,得檢具回復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 四、第三項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負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予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之義務,以利渠等進行後續處理之判斷。 五、第四項規定所稱「訴訟之證明」,包含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證明,或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出告訴或自訴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法定期間內接獲該等證明,即無須回復該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六、第五項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予以回復之義務及無法回復時之處理方式。
- 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條文
- 著作權名詞
- 著作權法 第 90-7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之處理情形,通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考量降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通知之成本及其掌握之使用者聯絡資訊未必真實等情事,特規定以其與使用者約定之方式,或依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通知即可,不以絕對送達使用者為必要。另顧及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而未留存使用者連絡資訊之事實,例如架設網站供使用者無須註冊或登記即得利用其服務,而未留存連絡資訊,爰於第一項但書規定予以排除。 三、第二項規定涉有侵權之使用者,認為其有合法權利使用該被移除或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時,得檢具回復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 四、第三項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負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予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之義務,以利渠等進行後續處理之判斷。 五、第四項規定所稱「訴訟之證明」,包含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證明,或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出告訴或自訴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法定期間內接獲該等證明,即無須回復該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六、第五項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予以回復之義務及無法回復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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