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0-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 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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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依通知移除或善意移除涉侵權內容時,對被下架的使用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影片被平台錯誤下架,能告平台要賠嗎?
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網路服務提供者只要是依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規定處理,或在知悉侵權後善意移除,對被下架的使用者就不負賠償責任。唯一例外是平台明知檢舉不實仍配合下架(不符「善意」要件)。被錯殺者真正能求償的對象是發不實通知的人(第90條之11),不是平台。
白話解讀
你的影片被錯誤下架,損失一個月廣告收益。你想告 YouTube?別白花律師費了。90-10 條明文保護:只要平台是照檢舉通知處理,或是善意相信有侵權而下架,你告平台一定輸。這條和 §90-7 合起來,構成「平台傾向下架」的雙重保險:下架不會被檢舉人告,也不會被被下架者告。你以為平台霸道,其實法律給了他們免死金牌。這個設計有意為之:要鼓勵平台積極處理檢舉,就要讓他們兩邊都不會被告。但也因為這樣,被錯殺的使用者真正能告的對象,不是平台,是發不實通知的那個人,見 §90-11。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的民事免責規定:當平台依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之法定要件移除涉侵權內容,或於知悉侵權後善意移除時,對該被移除內容之使用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與第90條之9回復通知、第90條之11不實通知賠償共同構成避風港的雙向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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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YouTube 錯誤下架我的影片導致我損失收益,我能告 YouTube 要賠償嗎?▾
告不贏。第90條之10明文保護平台:只要是依通知處理或善意下架都免責。除非能證明平台明知檢舉是假的還刻意配合下架,否則這道牆過不去。把律師費省下來,轉向依第90條之11告發不實通知的檢舉者求償,這條路才走得通。
Q2那我應該告誰?損失可以追回來嗎?▾
應該告發不實通知的人,依據第90條之11。可求償包括廣告收入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害與必要費用。內行人提示:留存下架前後30天營收對比資料,這是法院認定損害金額最有力的證據。
Q3什麼情況下平台才不能主張第90條之10免責?▾
關鍵在「善意」要件。平台明知檢舉不實卻仍配合下架,就不叫善意,免責不成立。實務上需舉證平台主觀知悉檢舉虛假,門檻高但並非不可能。
Q4影片被檢舉下架可以告平台嗎?▾
原則告不贏。平台依通知或善意下架受第90條之10免責,除非證明平台明知檢舉不實仍配合。
Q5著作權法90之10是什麼?▾
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被下架使用者的民事免責規定,與90之7構成雙向保護傘。
Q6什麼叫善意移除?▾
平台知悉涉侵權後出於善意下架;明知檢舉不實仍配合就不算善意。
Q790之10和90之7差在哪?▾
90之7對著作權人免責、90之10對被下架使用者免責,兩條合成平台兩邊都不被告。
Q8被錯誤下架怎麼救濟?▾
依90之9送回復通知爭取復原 → 蒐集營收損失證據 → 依90之11告不實通知人。
Q9下架損失的廣告收入怎麼追?▾
對發不實通知的人依90之11求償,用下架前後30天營收對比佐證金額。
Q10告不實通知人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求償金額約1.1%,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8萬起跳,小額訴訟可自為。
Q11怎麼證明平台不是善意下架?▾
舉證平台主觀知悉檢舉虛假,例如反覆惡意檢舉紀錄、平台內部往來證據。
Q12告平台 vs 告不實通知人哪個有利?▾
告平台幾乎必敗(免責規定),告不實通知人有90之11明文支撐,火力該集中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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