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0-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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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 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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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依通知移除或善意移除涉侵權內容時,對被下架的使用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影片被平台錯誤下架,能告平台要賠嗎?
告不贏。90之10給平台依通知或善意下架的免責
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網路服務提供者只要是依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規定處理,或在知悉侵權後善意移除,對被下架的使用者就不負賠償責任。唯一例外是平台明知檢舉不實仍配合下架(不符「善意」要件)。被錯殺者真正能求償的對象是發不實通知的人(第90條之11),不是平台。
白話解讀
你的影片被錯誤下架,損失一個月廣告收益。你想告 YouTube?別白花律師費了。90-10 條明文保護:只要平台是照檢舉通知處理,或是善意相信有侵權而下架,你告平台一定輸。這條和 §90-7 合起來,構成「平台傾向下架」的雙重保險:下架不會被檢舉人告,也不會被被下架者告。你以為平台霸道,其實法律給了他們免死金牌。這個設計有意為之:要鼓勵平台積極處理檢舉,就要讓他們兩邊都不會被告。但也因為這樣,被錯殺的使用者真正能告的對象,不是平台,是發不實通知的那個人,見 §90-11。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的民事免責規定:當平台依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之法定要件移除涉侵權內容,或於知悉侵權後善意移除時,對該被移除內容之使用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與第90條之9回復通知、第90條之11不實通知賠償共同構成避風港的雙向責任分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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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YouTube 錯誤下架我的影片導致我損失收益,我能告 YouTube 要賠償嗎?
告不贏。第90條之10明文保護平台:只要是依通知處理或善意下架都免責。除非能證明平台明知檢舉是假的還刻意配合下架,否則這道牆過不去。把律師費省下來,轉向依第90條之11告發不實通知的檢舉者求償,這條路才走得通。
Q2那我應該告誰?損失可以追回來嗎?
應該告發不實通知的人,依據第90條之11。可求償包括廣告收入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害與必要費用。內行人提示:留存下架前後30天營收對比資料,這是法院認定損害金額最有力的證據。
Q3什麼情況下平台才不能主張第90條之10免責?
關鍵在「善意」要件。平台明知檢舉不實卻仍配合下架,就不叫善意,免責不成立。實務上需舉證平台主觀知悉檢舉虛假,門檻高但並非不可能。
Q4影片被檢舉下架可以告平台嗎?
原則告不贏。平台依通知或善意下架受第90條之10免責,除非證明平台明知檢舉不實仍配合。
Q5著作權法90之10是什麼?
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被下架使用者的民事免責規定,與90之7構成雙向保護傘。
Q6什麼叫善意移除?
平台知悉涉侵權後出於善意下架;明知檢舉不實仍配合就不算善意。
Q790之10和90之7差在哪?
90之7對著作權人免責、90之10對被下架使用者免責,兩條合成平台兩邊都不被告。
Q8被錯誤下架怎麼救濟?
依90之9送回復通知爭取復原 → 蒐集營收損失證據 → 依90之11告不實通知人。
Q9下架損失的廣告收入怎麼追?
對發不實通知的人依90之11求償,用下架前後30天營收對比佐證金額。
Q10告不實通知人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求償金額約1.1%,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8萬起跳,小額訴訟可自為。
Q11怎麼證明平台不是善意下架?
舉證平台主觀知悉檢舉虛假,例如反覆惡意檢舉紀錄、平台內部往來證據。
Q12告平台 vs 告不實通知人哪個有利?
告平台幾乎必敗(免責規定),告不實通知人有90之11明文支撐,火力該集中後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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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421 增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 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由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負侵權與否之判斷責任,只要通知文件內容形式上齊備,應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嫌侵權內容,除可不負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賠償責任外,縱令事後證明該被移除之內容並不構成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亦無須對使用者負民事賠償責任。 (二)在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情況,尚須履行第九十條之九所定之處理程序,始可對該涉有侵權之使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併予敘明。 三、第二款規定係指網路服務提供者於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正式通知以外之其他管道知悉侵權情事者,例如係由第三人檢舉或由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不合實施辦法規定格式之通知或對明顯涉及侵權之情事主動知悉時,如網路服務提供者主動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時,自無須為使用人之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然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須對該使用者負違反契約之民事責任?爰於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於此等情況,只要網路服務提供者係基於善意而移除該涉有侵害之內容或相關資訊,縱令事後證明該被移除之內容並不構成侵權,對該被移除內容之使用者,亦不負賠償責任。因此,所稱「善意」,係指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該涉有侵權之內容並未構成侵權之情事不知情,縱其有過失者,亦無須負責,以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於主動知悉侵權活動時,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之正當權益。又本款之規定並非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其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上所有活動負有監督及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之義務,併予敘明。
- 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90-6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90-7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90-8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由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負侵權與否之判斷責任,只要通知文件內容形式上齊備,應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嫌侵權內容,除可不負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賠償責任外,縱令事後證明該被移除之內容並不構成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亦無須對使用者負民事賠償責任。 (二)在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情況,尚須履行第九十條之九所定之處理程序,始可對該涉有侵權之使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併予敘明。 三、第二款規定係指網路服務提供者於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正式通知以外之其他管道知悉侵權情事者,例如係由第三人檢舉或由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不合實施辦法規定格式之通知或對明顯涉及侵權之情事主動知悉時,如網路服務提供者主動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時,自無須為使用人之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然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須對該使用者負違反契約之民事責任?爰於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於此等情況,只要網路服務提供者係基於善意而移除該涉有侵害之內容或相關資訊,縱令事後證明該被移除之內容並不構成侵權,對該被移除內容之使用者,亦不負賠償責任。因此,所稱「善意」,係指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該涉有侵權之內容並未構成侵權之情事不知情,縱其有過失者,亦無須負責,以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於主動知悉侵權活動時,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之正當權益。又本款之規定並非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其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上所有活動負有監督及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之義務,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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