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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90-11 條

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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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讓網路檢舉不再零成本: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造成損害,提出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與過失都算。

Q · 影片被亂檢舉下架,可以告那個檢舉的人嗎?

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或平台受有損害者,提出通知的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被錯誤下架的一方不是只能向平台申訴,可以直接向檢舉人請求賠償,範圍包含廣告收入、訂單損失與帳號權重下降等實際損害。同理,不實的回復通知也要負相同責任。

白話解讀

網路上有人隨便發一封檢舉信,你的影片、貼文、商品頁就可以在幾小時內被平台下架。這條法律是為了對抗這種「檢舉濫用」而存在的。很多人不知道:向網路服務提供者(YouTube、臉書、蝦皮)提出不實侵權通知的人,如果造成被檢舉者或真正的著作權人損害,是要賠錢的。反過來講,如果你是被錯誤下架的那一方,你不是只能摸摸鼻子接受,你可以回頭告那個提檢舉的人。這條把「檢舉」從一個免費的武器,變成一個有代價的行為。重點是故意或過失都算:明知沒有權利還檢舉是故意,沒查證就亂檢舉是過失,兩個都要賠。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規範網路避風港機制下的「不實通知賠償責任」: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的侵權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使檢舉與反檢舉雙方都須為其主張的真實性負責,防止下架機制被濫用為商業惡鬥或言論壓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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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影片被亂檢舉下架,可以告檢舉的人嗎?

可以。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明文規定: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致他人受損害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你不只告平台或跟平台申訴,可以直接向檢舉人請求賠償,損害範圍包括廣告收入、訂單損失、頻道或帳號權重下降的實際損失。內行人提示:你要先透過平台的回復通知機制確認檢舉人身分,沒有對象就沒辦法告,保留完整平台通訊紀錄是關鍵。

Q2檢舉別人有風險嗎?我只是覺得他抄我的。

有風險,而且比你想像的高。如果你沒有真正的著作權就發檢舉,被認定為過失就要賠償對方因下架造成的損失。內行人提示:發檢舉前先確認有沒有著作權登記、有沒有創作在先的時間證據;不確定時,讓律師發存證信函警告比直接檢舉安全得多。

Q3回復通知不實也要賠錢嗎?

要。本條把雙邊都納入責任:不只原檢舉人,假的回復通知也要負責。如果你其實沒權利使用該內容,卻為了拖時間提出不實回復通知,真正的著作權人可以向你求償。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不知道回復通知也有法律後果,隨便填寫結果被抓到紀錄回頭告,回復通知要逐字確認符合事實。

Q4著作權法90之11是什麼?

避風港機制下的賠償條款,規範不實檢舉與不實回復通知的損害賠償責任,是被惡意下架者的反擊依據。

Q5不實通知和回復通知差在哪?

通知是向平台檢舉他人侵權要求下架;回復通知是被下架者主張合法使用要求復原。兩者造假都要賠。

Q6什麼叫不實通知?

與事實不符的侵權檢舉,包括根本沒有著作權卻檢舉、或內容不構成侵權卻檢舉。

Q7故意和過失的不實通知差在哪?

明知自己沒權利仍檢舉是故意;完全沒做合理查證就亂檢舉是過失,兩者都成立賠償責任。

Q8影片被亂檢舉下架怎麼求償?

保全證據 → 提回復通知取得檢舉人身分 → 計算損害 → 寄存證信函 → 必要時提民事訴訟。

Q9下架造成的損害金額怎麼算?

廣告收入損失、訂單流失、帳號或頻道權重下降的估值,併同民法184條主張,越具體越有利。

Q10向檢舉人求償要花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辦,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

Q11怎麼證明檢舉人是不實檢舉?

證明對方無著作權登記、無創作在先證據,或你的使用屬合理使用;平台往來紀錄是關鍵。

Q12告平台還是告檢舉人哪個有效?

平台依避風港程序通常免責,真正可求償的對象是提出不實通知的檢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特定電気通信役務提供者の損害賠償責任の制限等に関する法律)の送信防止措置関連規定 + 民法709条
🇰🇷 韓國저작권법 제103조(복제·전송의 중단)관련 + 정보통신망법상 임시조치 남용 책임
🇨🇳 中國民法典 第1195条第3款(错误通知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德國§ 823 / § 826 BGB(unberechtigte Schutzrechtsverwarnung)+ EU DSA Art. 16
🇫🇷 法國LCEN(Loi n° 2004-575)article 6-I-4(notification abusive)
🇺🇸 美國DMCA 17 U.S.C. § 512(f)(misrepresentation in takedown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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