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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227c

會議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來信所述Facebook、Instagra…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來信所述Facebook、Instagram粉絲專頁(下稱粉專)上之貼文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原則上由實際創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

二、 來信所詢欲將他人投稿於粉專貼文作為研究材料並納入碩士論文內容一節,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例如:本法第52條有關引用之規定),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建議您應先釐清上揭粉專之管理員(下稱管理員)是否已取得該貼文的著作財產權或為有權再轉授權之人(本法第37條規定),否則仍應先向該投稿者(原作者)取得同意(授權)後始得利用之,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所詢個案之貼文是否為著作?管理員是否有授權之權利?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事實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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