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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912c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一、電影海報、玩具公仔、黑膠唱片之封面,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復按本法第30條、第33條及第34條分別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自然人著…

令函要旨

一、電影海報、玩具公仔、黑膠唱片之封面,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復按本法第30條、第33條及第34條分別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自然人著作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法人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攝影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如欲利用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的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反之,著作如已逾本法保護期間,任何人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均得自由利用,合先說明。

二、所詢採訪拍攝受訪者家中之收藏品(例如電影海報、玩具公仔、黑膠唱片封面)為商業拍攝背景,並將含有上述收藏品內容之攝影著作(照片)使用於品牌官網等網站,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上述收藏品內容(美術著作、攝影著作)之行為,如該等美術或攝影著作仍在本法保護期間,而又無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者,則應向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因此,建議您先釐清上述所欲利用之著作是否仍在本法保護期間或已逾保護期間。

三、另有關家俱部分,如係僅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不屬受本法保護之標的,對其拍攝不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但家俱上的圖案、花紋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仍可能受本法保護),併予敘明。

四、至於授權之方式與範圍,依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且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並不以書面為限,口頭約定或默示合意均屬之,惟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書面授權,可上網參考本局編製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範例,於適用之際,仍應考量自身利益於實際個案之具體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增刪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意見,以訂定適當的契約。

五、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個案利用情形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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