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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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政府機關 (下稱機關)委外辦理採購時,就委外廠商履約完成之著作,如何約定著作權歸屬,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需先視廠商為自然人或法人而定,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 政府機關 (下稱機關)委外辦理採購時,就委外廠商履約完成之著作,如何約定著作權歸屬,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需先視廠商為自然人或法人而定,說明如下:
(一)如廠商為自然人,依本法第12條規定,機關得與廠商約定,廠商履約完成之著作,直接約定以機關為著作人或約定由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如均未約定,則由廠商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機關仍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二)如廠商為法人,因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廠商之受僱人或受聘人,廠商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須先依本法第11條、或第12條約定由廠商取得著作財產權,再由廠商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規定,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予出資之機關,機關始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之地位,進而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經電詢貴館,係就委外請廠商履約完成之影片,請本局建議如何決定及勾選採購契約中著作財產權歸屬欄位一事,由於各機關採購之標的、性質與經費不一,就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建議貴館可視採購目的及公務需求,斟酌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必要,或採取與廠商約定授權機關利用之方式,以兼顧公務推動之需求及創作之流通;在著作人格權方面,亦建議宜尊重實際創作人之著作人格權,避免一律要求著作人不行使全部之著作人格權,至於如何於採購契約中勾選相應之條款,則可參閱本局「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及「機關委外採購契約不可不知的著作權觀念宣導手冊」等。(詳請參考本局網頁「政府機關著作權」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