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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627b

會議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不受保護之標的(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為受本法…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不受保護之標的(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由於「書名」通常因文句過短而缺乏原創性及創作性,或因屬單純之名詞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本局電子郵件1100705參照),故依您來信所述若利用書名作為Podcast題目,依上述說明,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法之疑慮。

二、所詢問題1,書籍的「摘要」及「大綱」如符合上述著作成立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在錄製podcast節目時朗讀內容並上傳網路,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語文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

三、另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如Podcast口述內容)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利用行為須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且自己之著作與被引用之著作應有合理之「關聯性」,並與自己的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始得於合理範圍內利用,且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至於本法第52條所謂「合理範圍」,亦須依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例如利用他人著作之比例很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等)。反之,若Podcast節目中僅朗讀各類書籍之摘要或大綱,而無自己的看法或見解,則恐無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空間。

四、所詢問題2,可否就該書籍另行寫稿(摘要或大綱)再於Podcast節目說明一節,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由於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如書本文字),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等,因此若您是參考、吸收書籍內容後,再以自己理解的方式另以文字重新表達,而非直接重製他人之著作內容,則僅為傳達相同之「觀念」,尚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他人所撰寫的書籍「摘要」及「大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係個案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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