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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20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該物之所有權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又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只有「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的「一份」重製物,才屬於合法重製物(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第87條之1等規定),而得依本法第59條之1予以轉售,先予說明。

二、所詢您從淘寶網站購買數量不等之簡體書籍回台,因並非在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故無法依上述規定主張權利耗盡,又若該等書籍非屬上述「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或每一著作輸入超過一份,亦不屬於合法重製物,則後續在國內販售,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人「散布權」之侵害,而須負擔侵權之民、刑事責任。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第87條、第87條之1、第88條及第92條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20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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