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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釋示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1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釋示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釋示

全文內容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以下簡稱外籍配偶) ,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為本法第四十三條前段「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之除外規定。該等外籍配偶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從事工作者,無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不適用本法第六十八條之罰則規定。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外國人亦同。本解釋到達前,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上開人員之處分不合本解釋之意旨部分,與本會之前所持見解雖無不同,並非當然錯誤,惟考量該等人員之權益,本解釋溯及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本法修正生效日起生效。自本解釋到達後,凡與本解釋意旨未合之行政處分,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請本諸權責,自行撤銷原處分。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釋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