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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
要旨
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
要旨
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
主旨
釋復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 本案係依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本 (八十五) 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五勞二字第六七二四一號函辦理 (如附件一) 。
二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應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惟如有純勞工之年資時,應如何核給退休金,為期公平起見,內政部曾以七十六年四月三日台七十六內勞字第四八八二四三號函釋在案。
三 茲以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八十四年七月修正,該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法最高採計三十年。
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本會乃於本年四月十二日台八十五勞動三字第一○九一七一號函釋「……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年資,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不足公務員退休年資上限者,就其不足部分,再另以其曾任勞工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核給退休金。」該函所謂「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年資」,係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年資併同純勞工年資最高以三十年為限,至於連同修法後之年資最高採計為三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