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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4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疑義

要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疑義

全文內容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至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該法雖無明文規定,惟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0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4 年 09 月 27 日發布,要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