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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檢出濃度及正常代謝結果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檢出濃度及正常代謝結果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0661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170-172 頁主 旨:有關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檢出濃度及正常代謝結果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屏檢昇平九三蒞一八五七字第 14520 號函辦理。
二、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二十四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70%由尿中排出,經人體可代謝出甲基安非他命原態及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施用安非他命後,總計約有施用劑量之90%在三至四天內由尿液排出,在一般尿液酸鹼值下,於 24 小時內約有30%的劑量以安非他命原態排出,在酸性尿液中,於二十四小時內,原態安非他命的排出量可增至74%,在鹼性尿液下則降至 1 至 4%。惟檢出之濃度,與其施用劑量、施用方式、施用頻率、被採樣者飲用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及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
三、來函附件長榮大學之確認報告影本記載尿液檢出安非他命濃度 17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 795 ng/mL,該等成分均超過該機構之最低可定量濃度值(安非他命 90ng/mL、甲基安非他命 90ng/mL),可確認該尿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成分,故可知被告曾使用甲基安非他命或可代謝成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至於該確認報告判定該尿液為陰性,係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十八條確認檢驗之閨值規定。惟該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閥值,不受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
四、依據 Jonathan M.等人 2002 年文獻報導,以五名測試者於四週內分四次使用,每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20mg 劑量後,收集其尿液並以 250ng/mL 為閥值時,其最長檢出時間為五十六至九十六小時。文獻有關服用藥物之報告,因研究對象、使用劑量之多寡、實驗條件或研究角度等不同,結果及其呈現方式亦不同,故除參考相關文獻之資料,仍需依個案狀況做研判,一般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最長時間為一至五天。而被告所稱服用安非他命(應指甲基安非他命)時間為九十二年十二月間,但被採尿時間為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其服用與採尿之間隔時間甚長(至少已超過九天以上)。
五、國內少數醫師處方用藥服用後亦可代謝成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成分,惟若係使用該等藥物,應有就醫、用藥(如病歷、處方箋)等相關醫囑資料佐證,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