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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2150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233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7 年 11 月 20 日中院彥刑成 97 重訴 4359 字第 126079 號函辦理。

二、經查 Clark’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三版之記述,海洛因一般劑量為每 4 小時 5 至 10 毫克;估計其最低致死劑量為 200 毫克,若單次施用超過該劑量,即有致命之可能。惟久用成癮者對該等藥物產生耐藥性,其致死劑量會依個人體質、使用頻率與接觸時間長短等因素而異。

三、依據 British Pharmacopoeia 2002 Volume 1 之記載,海洛因應於緊密及避光之容器儲存。惟海洛因降解物單乙醯基嗎啡與嗎啡仍具有藥效及成癮性,嗎啡則具有相當良好的安定性,故不宜僅以海洛因的保存期限來衡量其效用。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0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院函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院函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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