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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施用方式之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施用方式之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1991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203-204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施用方式之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7 年 2 月 21 日屏院惠刑正 97 訴 205 字第 0970004458 號函辦理。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主管機關屬法務部,非本局之職掌,先予敘明。
三、非法施用毒品之方式,並無固定模式,不同吸毒族群及不同毒品種類,可能有不同的施用方式。依據 Yun Meng 等人於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的網站發表 Inhalation Studies with Drugsof Abuse 記述,海洛因與安非他命兩種毒品可以口服、鼻吸、煙吸或注射等方式施用。另依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第 5 版,安非他命常以口服、靜脈注射方式濫用,甲基安非他命亦可以注射方式濫用,而海洛因可以靜脈注射、皮下注射或鼻吸方式濫用。
四、依行政院衛生署彙編之「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96 年 1月至 11 月同時檢出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尿液檢體共 2,075 件,同時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非尿液檢體共 85件,另本局於 95 至 96 年間曾檢出 2 件菸捲內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故國內可能有將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混用之案例,至於實際上是否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一起摻入香菸、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以及以注射針筒注射血管等施用方式,建議諮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或臨床醫師之意見。